非法排放有害有毒危险废物,导致近百名学生因为吸入散发的有害气体2而同时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症状,被紧急送院治疗。今天上午9点,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对“1.10”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判决,结伙向茂名市白沙河偷排废油废水等有毒物质的吴某等6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9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3000元。
茂南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2011年及2013年先后与他人合资购买了两辆油罐车,分别挂靠在具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湖南两家运输公司,经营沥青、烧火油、轮胎油等危险货物运输,并雇请具有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资质的莫某、汪某、罗某。2013年9月,吴某在自己开办的茂名市茂南信诺汽车维修厂(以下简称汽修厂)停车场附近的白沙河河堤斜坡东侧埋设了一条直径约20厘米的排污管,并授意莫某、罗某等人将废水排放到白沙河。
被告人黄某是广西北流市新发建筑材料厂的经营者,2014年1月8日,黄某与合伙人柯某商定,由吴将该厂的废油装运到茂名再找客户卖掉,运费为每吨70元,并由吴某负责将废油中的废水处理掉。后吴某指示莫某、汪某、罗某驾驶两辆油罐车前往广西北流共装运废油65.52吨返回茂名。当晚 22时许,被告人莫某将油罐车中废油中的21.96吨废水排放到白沙河,时间持续约40分钟。排放的废水随着河水流动而不断扩散,有毒物质不断挥发污染了附近地区的大气环境。
23时许至次日凌晨,位于信诺汽车维修厂下风位置的茂名市第五中学、公馆镇第一中学共96名学生嗅触到污染的空气后出现头晕、头痛、呕吐等急性混合性化学毒物接触反应,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经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测,两辆油罐车内采样的物质属于液体易燃性危险废物。
庭审时,有辩护人认为部分被告人是过失犯罪。法院认为,我国对危险废物实施严格的管理制度,运输、处理危险废物均需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办理相关的手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本案六名被告人在信诺汽车维修厂没有危险废物的处理资质,也没有办理运输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明知可能会对附近环境造成污染,仍然将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到白沙河中,属于间接故意,不是过失犯罪。
茂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黄某、莫某、柯国胜、汪某、罗某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特别是在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同时认定,吴某在污染环境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地位、作用最大;黄某是有毒物质的生产者和所有者;莫某直接实施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两被告人也是主犯。柯某、汪某、罗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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