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主任支献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支献平有期徒刑十九年。
今年53岁的支献平,多年担任中储粮安阳直属库内黄分库主任。案发后于2013年5月2日到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投案,5月3日至6月16日被监视居住,后被批捕。其近亲属将赃款86万元退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随后,内黄县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审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支献平利用职务便利,安排张某某通过多报、虚报运输费用的方式套取内黄分库公款形成账外资金,其中10万元人民币用于建造自家房屋,10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支出,10万元用于个人做白酒生意,19.475万元用于家庭购买一辆高尔夫轿车。2011年,支献平又利用职务便利,将内黄分库账外资金保管人彭某某所保管的账外资金中的15万元据为己有。综上,被告人支献平共计贪污公款74.47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至2011年,支献平利用担任中储粮内黄分库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王某某、刘某某等多人贿赂,分别为这些人在分库或粮管所的工程建设、代收代储小麦及资金结算拨付、拍卖粮食、安排工作、经营化肥等方面谋取利益,受贿金额总计56万元。
法院同时查明,2011年年底,被告人支献平与妻子卓某某共谋后,指使内黄分库监管科科长张某将保管的账外资金20万元挪借给卓某某用于名烟名酒店的营利性活动,卓某某使用该款一个月后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支献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支献平挪用公款时间较短,且案发前已归还,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积极退出赃款,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支献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院经审理,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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